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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定:四种情形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

发布日期:2016/1/18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据了解,多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在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针对各级检察院反映对指导性案例了解不够、查询不便等问题,《规定》提出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纂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检察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针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释法说理不足、对办案中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不强的问题,《规定》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内容。其

目的是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和理论阐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参照适用意见,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与指导性。”该负责人介绍道。

据悉,最高检于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2010年规定》),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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