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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一公职人员违规经商遭实名举报

发布日期:2018/9/26来源: 中国县域经济网
近日,河北省宁晋县北河庄镇东陈三村村民李广洲实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宁晋县农业局正式职工陈松违规经商、承揽工程、仿造证据等问题。
在给有关部门的材料中,李广洲陈述了事情的经过。







2016年1月,河北省宁晋县教育局建设曹伍疃中心小学宿舍楼,对外公开招标,作为公职人员的陈松借用宁晋县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手续中标,中标价878.95万元,随后,陈松和李广洲签定建筑施工合同,将工程转包给李广洲,李广洲组织人员紧张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该工程在2016年底通过教育系统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签字,教育部门共支付2次工程,第一次176万元,第二次528万元,合计支付704万元给宁晋县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晋县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陈松,再由陈松支付给李广洲386万元,其中加上税费和管理费合计413万元,剩余工程款197万元拒不支付,李广洲为按照国家标准建成曹伍疃中心小学宿舍工程,四处举债,赊欠建筑材料款100多万元,债主经常上门讨要,有的甚至堵门子砸窗户,李广洲只好在外躲债,有家不能回。
李广洲在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后,于2018年7月将陈松起诉到宁晋县人民法院。
李广洲认为陈松模仿自己的笔迹伪造了一份保证书,并作为证据递交给宁晋县人民法院。


保证书的内容是工程造价606万元,已支付李广洲工程款463万元,李广洲与陈松签订的合同解除,剩余工程款不予追究,李广洲施工期间所欠债务由李广洲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广洲已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相信鉴定结果出来后,案情会真相大白。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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