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关于我们 | 收藏我们 | 人员查询
城乡法治 - 专业的城乡法治资讯网络平台!
人气排行>>
图说天下>>
    系统中还没有录入任何信息!
主编推荐>>

出租房屋须注意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2022/11/26来源: 东南网
东南网宁德10月31日讯(通讯员吴振明)10月29日,寿宁县犀溪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访查时,发现辖区居民魏某(男,53岁,武溪村人)将位于武溪村的一套民房租住给外来务工人员许某某居住,双方之间一直未签订租房合同、未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未到派出所备案。民警当即对魏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魏某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其中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是房东最为基本的义务,如果房东不落实责任,房屋内发生案件、事故,房屋就将会被责令停止出租,同时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魏白
分享本文到:
免责声明:城乡法治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城乡法治无关。其原创性以及中文陈述文字和文字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由任何怀疑或质疑,请及时与城乡法治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评论:
昵称: 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