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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先告状:临沂一国企被指合同诈骗却反诉受害方

发布日期:2017/4/11来源: 荆楚荆门网

恶人先告状,是指坏人或理亏的人抢先诉说或歪曲事实。因为己方没有真理和正义,所以要借先声夺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抢占道义制高点。而就在山东临沂有一国企,虚拟项目,骗取合同资金后反诉受害方,违背法理与公论,将无辜者拖入官司的漩涡。

据临沂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临沂市投资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隶属市发改委(原市计划委),正县级事业单位。2002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公司改制变更设立为“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市国资委成立后,划归市国资委监管。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为临沂市市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注册资金5.26亿元。公司总资产为184亿元,净资产98亿元。

2011年,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虚拟“临沂投资大厦”建设项目公开对外寻求合作。并宣称负责协调北城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取得项目用地28.59亩(约19000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还承诺该项目2011年12月20奠基,2012年2月20日开工,2014年2月20日竣工。土地优惠价款为70万元每亩,城市建设配套费不高于75元每平方米。投资公司争取到的项目所用土地的优惠价与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价款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减免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抵顶投资公司5000平方米办公用房房款,以上“优惠款项”达不到5000平方米房款,投资公司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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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资公司的以上承诺,赶在“临沂投资大厦”项目马上“奠基”之前,2011年12月8日,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了“临沂投资大厦”合作开发协议书,并于2011年12月12日按照协议书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发起成立了临沂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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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后,没有兑现任何承诺。其自称的通过协调政府可以优惠价70万每亩取得的“临沂投资大厦”项目用地被政府分成两宗通过挂牌方式公开竞标出让,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5.323万元每亩竞得9530平方米,临沂聚发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另外一宗土地。因两宗土地需要同步规划,规划方案迟迟不能确定。2014年7月28日临沂市北城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向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说明不能开工原因。而此时,临沂市北城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还没有出台规划方案,更不具备开工条件。此后几经周折,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开发完成。

事情至此,原本可以告一段落。但骗局被揭穿后的投资公司倚仗国企身份罔顾事实,恶人先告状,于2016年12月26日,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15000平方米价值1个多亿的房产归其所有,并通过法院对房产予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在投资公司和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中,投资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财产、资金作为出资,根本就不具备合作方的资格。投资公司提供的“临沂投资大厦”项目根本没有合法诞生,所谓“临沂投资大厦”项目用地并没有获得政府认可,所谓通过协调临沂北城指挥部获得项目用地28.59亩没有实现;国有土地出让金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每亩70万元,差价作为自己获得开发成果筹码的约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投资公司倚仗其国企身份的特殊性先以“画饼”的方式骗取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了“临沂投资大厦”一个并不存在的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且收取了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发起成立了临沂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而在其后的开发过程中,投资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协议应尽之义务。却在临沂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费尽周折独立完成“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后,投资公司显露出“巧取豪夺”的嘴脸。由此可见,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空手套”与“巧取豪夺”的功夫已是炉火纯青了。

此事究竟会有怎样的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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